会员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管理,保障会员的权利和义务,加强会员服务与管理,根据《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章程》以及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,结合本会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循自愿加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,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第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种类为: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。
第四条 本会会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《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维护协会声誉,为促进我省低空安全管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。
第二章 入会的条件、程序及权利义务
第五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并符合下列条件者,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:
一、个人会员:
(一)从事低空安全管理、技术、科研、产业等专业技术者;
(二)从事低空安全相关工作,具备上述相应技术职称者或相应学历的行政管理人员;
(三)热心低空安全事业,在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内从事低空安全相关工作,具有一定工作经验、学术水平者。
二、单位会员:
(一)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;
(二)与本会业务范围相关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、高校、科研机构等;
(三)各级低空安全相关协会及相关社会团体;
(四)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企事业单位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;
(三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召开办公会或专题会议讨论决定;
(四)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交流等相关活动;
(四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其他按有关规定可享有的权利。
第八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定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,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;
(三)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(四)单位会员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七)自觉维护本会声誉;
(八)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承担的义务。
第三章 会籍管理
第九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,应提交书面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。
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经理事会审议,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受到刑事处罚的;
(六)自然人会员死亡或法人、其他组织会员解散、注销、 吊销、撤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、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三条 建立会员基本情况档案,作为证明其资格的证据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自变动之日起 30日内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会费的收缴与管理
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标准
(一)根据协会规定,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;
(二)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,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,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;
(五)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,按1年缴纳,当年11月后入会的,可于次年开始缴纳会费。
第十五条 会费收缴
各单位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,原则上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。
第十六条 会费使用范围
本会会费应全额缴入规定账户进行核算,不得私存私放,不得设立“小金库”。会费主要用于:
(一)协会建设发展;
(二)本会举办的各种行业交流、科普宣传等公益性活动;
(三)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员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不得从事违反本会章程和有损本会声誉的一切活动;未经本会批准,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一切商业性社会活动。
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、联络员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变更,应及时通知秘书处。
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、本会章程执行。
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秘书处。
会员服务条款
为充分发挥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的桥梁纽带作用,实现为会员服务的目标,特制定本服务条款。
第一条 协会会员可以优先参加协会每年组织召开的年会和定期、不定期举办的座谈会、展会等行业交流活动。
第二条 协会组织专家为会员优先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,优先为单位会员举办的活动提供讲座服务。
第三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培训服务,为会员争取专业技术评奖机会,为单位会员提供国家、省级层面项目信息。
第四条 协会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和规范要求,为会员单位组织先进评选活动。
第五条 协会微信公众号是提供低空安全行业信息的重要平台,也是协会与会员交流、沟通的渠道。协会通过微信公众号为单位会员进行多方面的宣传,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,便于会员及时知晓协会的各种活动及其安排。
第六条 根据会员单位的要求,协会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协会积极向会员提供在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服务项目。
第八条 本条款解释权属浙江省低空安全管理协会秘书处。